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第2号公告 2015-01-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经研究,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由自治区分行所属各地市分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就地预缴增值税后,再由自治区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汇总缴纳增值税;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预征率为0.8%。 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金融机构名单.doc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月26日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发布的。 二、本公告的基本内容,一是自2015年3月1日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具体操作方式是由自治区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就地预缴增值税后,再由自治区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三是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预征率为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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