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办发[2009]2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审批规程》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14
摘要:税收减免审批分为:有弹性减免税审批、无弹性减免税审批。有弹性减免税审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减免条件、减免幅度具有一定弹性或浮动性特点,审批结论不唯一的减免税。

  第十五条 省、市局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事项受理、会同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主管局长审批;归档审批材料,汇总本级审批情况。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审批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特殊情况,县区局综合部门必须复查的,须经主管局长同意。

  第十七条 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查、复查,应由二名以上税务人员共同实施。

  第三章 税政类事项审批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区)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径直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提交申请书,填写《税务行政审批表(税政类)》或《税务行政审批表(税基调整类)》,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纳税人名称(姓名),地址,税务登记编码,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等;

  2.纳税人生产经营基本状况;

  3.申请税务行政审批事实情况;

  4.申请税务行政审批的理由、期限、范围、数量、金额以及适用法律政策依据;

  5. 应给予税务行政审批的审批结果;

  6.纳税人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或名章及年月日;

  7.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提交相关资料的附件清单。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县(区)局受理。县(区)局的综合部门(二)受理纳税人申请。

  对属于本级权限的,且申请资料齐全的,要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制作《税务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转送本局申请人户籍管理部门调查;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纳税人。

  对属于上级权限的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径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县(区)局调查。县(区)局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权限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查,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本局综合部门(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县(区)局审核。县(区)局综合部门(二)按照《审批标准》对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核,对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计税依据及数额正确、调查人员调查认定的申请,由综合部门(二)负责人在文书中写出明确意见并签字后,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

  (二)对于书面审核事实不清,难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的,可进行复查;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经主管局长审查后,不予批准,并登记台帐,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县(区)局复查。如有第二十二条(二)款情况,县(区)局综合部门(二)应向主管局长汇报同意后,进行复查,写出书面报告,对符合条件,按第二十二条(一)款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第二十二条(三)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 县(区)局审批。县(区)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属于本级权限的重大审批事项;局长或局长授权主管局长审批属于本级权限的一般审批事项,综合部门(二)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或局长审批意见,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省、市局受理。省、市局的政策法规部门受理属于本级权限的纳税人申请。

  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税政类)》或《税务行政审批表(税基调整类)》,制作《税务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于10日内将受理资料转至负责调查部门;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退回纳税人。

  对不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申请,省、市局的政策法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第二十五条 省、市局调查。对于涉及一个税政部门管理的审批事项,由省、市局税政部门会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对于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税政部门管理的审批事项,由省、市局政策法规部门会同有关税政部门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省、市局审核。省、市局政策法规部门对税政部门转送的审批资料、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进行书面审核,对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法规部门在《税务行政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形成上会材料,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二)对书面审核事实不清,难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的,将材料返回调查部门重新确认有关情况,或提出有关意见后,形成上会材料,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报请主管局长同意后,退回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省、市局审批。省、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属于本级权限的审批事项,政策法规部门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制发批复文件,登记台帐,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税政类)》或《税务行政审批表(税基调整类)》,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市、县(区)局执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