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办发[2009]2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审批规程》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14
摘要:税收减免审批分为:有弹性减免税审批、无弹性减免税审批。有弹性减免税审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减免条件、减免幅度具有一定弹性或浮动性特点,审批结论不唯一的减免税。

  第四章 税收征管事项审批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县(区)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径直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提交《税务行政审批表(征收管理类)》及《审批标准》中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县(区)局受理。县(区)局的综合部门(一)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对属于本级权限的,且申请资料齐全的,逐项序时登记台帐,依纳税人申请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征收管理类)》,经申请人确认后,连同其他资料转送本局申请人户籍管理部门调查;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规定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或对纳税人申请不予批准,并连同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对属于上级权限的申请,县(区)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径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条 调查。县(区)局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对税收征管审批事项和上级委托调查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查,并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连同其他资料转送本局综合业务部门审核或上报。

  第三十一条 县(区)局审核。县(区)局综合部门(一)按照《审批标准》,对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核,对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调查人员调查认定的申请,由征管部门负责人在文书中写出明确意见并签字后,报县(区)局长审批;

  (二)对于书面审核事实不清,难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的,可进行复查;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经局长审查后,不予批准,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第三十二条 县(区)局复查。如有第三十二条(二)款情况,县(区)局综合部门(一)应向局长汇报同意后,进行复查,写出书面报告,对符合条件,按第三十二条(一)款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第三十二条(三)款办理。

  第三十三条 县(区)局审批。县(区)局局长或局长授权主管局长负责对本级审批权限的税收征管事项审批,综合部门(一)根据局长的审批意见,制作审批文书并执行,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并将审批登记台帐。

  第三十四条 省、市局受理。省、市局的征管部门受理属于本级权限的纳税人申请,对申请资料齐全的,登记台帐,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征收管理类)》,准备调查;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退回纳税人。

  对不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申请,省、市局的征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第三十五条 省、市局调查。省、市局征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权限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查,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其主管局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省、市局审批。省、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属于本级权限的税收征管审批事项。征管部门根据主管局长的审批意见,制作《税务行政审批表(征收管理类)》,登记台帐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同时抄送县(区)局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征管部门负责对各自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于次年3月底前统一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八条 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档案实行分类或分户归档。档案资料包括:

  (一)《税务行政审批表(税政类、税基调整类、征管类)》;

  (二)税务行政审批事项附送存档资料;

  (三)《税务行政审批流程表》、资料清单;

  (四)调查报告、审核意见表;

  (五)《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台帐》;

  (六)《税务事项通知书》;

  (七)应归档管理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建立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档案的保管进行检查的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对有关责任人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各环节人员的职责划分如下:

  (一)受理人员须对受理是否及时、申请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负责。

  (二)调查人员须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及可靠性负责。

  (三)书面审核人员须对数字逻辑关系及政策依据的正确性及准确性负责。

  (四)审批人员须对审批意见是否符合权限规定负责。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局应在每年4月底前书面向省局报送上年度税收减免、税基调整情况的总结报告。由省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由市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税收减免的基本情况和分析;税政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