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做出税务行政审批决定,越权做出的决定无效。 第四十五条 对税务人员在税务行政审批中有如下行为的,按《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者的连带责任: (一)不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不认真履行调查职责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致使调查情况不实,造成审批意见有误的,应当责令其待岗。 (四)在审批过程中无故拖延,致使应批而未批的,由上一级地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五)税务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如实填写《税务行政审批流程表》,对无故超过各环节规定时限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第四十六条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审批决定或越权审批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做出的决定外,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失职、渎职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予以审批的,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接受纳税人财物等情况与纳税人联合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审批工作出现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待岗;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市、县(区)局可依照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从文到之日起实施。省局辽地税发[2006]29号文中《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停止执行。 其他由省局及各市制定办法与本规程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程的规定执行。 附件: 1.A税务行政审批表(税收减免类)、B税务行政审批表(税基调整类)、C税务行政审批表(征收管理类) 2.税务行政审批流程表 3.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 4.税务行政审批资料清单 5. A税务事项通知书(补充材料)、B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政类)、C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基调整类)、D税务事项通知书(征收管理类)、E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批准) 6.A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登记台帐(县区局)、B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登记台帐(市局)、C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登记台帐(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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