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办发[2009]2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审批规程》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14
摘要:税收减免审批分为:有弹性减免税审批、无弹性减免税审批。有弹性减免税审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减免条件、减免幅度具有一定弹性或浮动性特点,审批结论不唯一的减免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审批规程》的通知

辽地税办发[2009]29号        2009-04-14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2006年3月,省局实行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发了《税务行政审批规程》、《税务行政审批标准》(辽地税发[2006]29号),并从2006年4月1日起全省执行。审批制度改革两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新的审批制度操作,实现了标准明确、程序规范、重点突出、提高效率的目的。但是,随着税收信息化的推进,按照网上审批的要求,个别程序需作适当简化和调整,因此,为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信息化关系的前提下,省局决定对现有《税务行政审批规程》(以下简称《审批规程》)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县(区)局除取消文件审批方式,一律实行表批外,仍按原重大、一般程序不变。

  二、省、市局取消重大、一般界限。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政类审批事项统一受理,牵头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政部门审批事项调查,对涉及一个税政部门审批事项的调查情况进行复核,形成上会材料,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批,制发审批文件,备案归档审批材料。对涉及一个税政部门审批事项,由税政部门会同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同时,取消委托调查程序

  三、行政审批实行统一文件号。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新的审批程序,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实施审批。特别是各级政策法规、税政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监督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除外)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税务行政审批按性质分为:重大税政类事项审批、一般税政类事项审批、税收征管事项审批。

  (一)重大税政类事项审批是指有弹性税收减免审批、大额无弹性税收减免审批和大额税基调整审批;

  (二)一般税政类事项审批是指除重大税政类事项审批以外的小额无弹性税收减免审批、小额税基调整审批;

  (三)税收征管事项审批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重大、一般税政类事项的划分,仅限于县(区)局。

  第四条 税务行政审批内容:税收减免审批、税基调整审批、税收征管审批

  (一)税收减免审批分为:有弹性减免税审批、无弹性减免税审批。有弹性减免税审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减免条件、减免幅度具有一定弹性或浮动性特点,审批结论不唯一的减免税。

  无弹性减免税审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中有明确规定,普遍适用于具有相同性质的纳税人,且减免条件、减免幅度已明确规定,审批结论唯一的减免税。

  (二)税基调整审批,主要指税前扣除等项目的审批。

  (三)税收征管审批,主要是指税收征管方面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

  第五条 税务行政审批载体:文件式审批和表格式审批。省、市局权限的采用文件式审批,县区局权限的及税收征管事项采用表格式审批。

  第六条 税务行政审批应遵循法定原则、效率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服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第七条 税务行政审批以省局“金税三期”软件为依托,实行网上审批,审批软件由省局统一开发、维护。

  第八条 税务行政审批应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于税收减免申请不予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税务行政审批主体是省、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其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审批。

  第十一条 各审批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审批标准》执行,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

  第十二条 县(区)局综合业务部门负责受理、录入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户籍管理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查;综合业务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复查、归档。

  县(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户籍管理部门、办税大厅负责接收纳税人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再转交综合业务部门受理。

  第十三条 省、市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政类审批事项的受理、录入,牵头对涉及两个税政部门以上审批事项进行调查,对涉及一个税政部门的调查情况进行复核,形成上会材料,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制发审批文件,归档审批材料,汇总本级审批情况。

  第十四条 省、市局税政部门会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事项的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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