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韶中法行终字第75号 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和行政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19
摘要: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和行政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韶中法行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忠民,总经

 二、“仁化地税局”作出的仁地税处(2013)2号《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以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三、“仁化地税局”在诉讼期间提供的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发出韶地税稽函(2013)8号《关于下发专项检查督办企业名单的通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仁地税稽检通-(2013)3号《税务检查通知书》,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办理的《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盈锦有限公司”发出的仁地税稽通(2013)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盈锦有限公司”发出仁地税稽提字(2013)1号《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列《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股所写案件编号:844022419130003《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稽查报告》,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股与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审理股的《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写编号(2013-003〕《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一)》,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韶稽复审(2013)016号《案件复审意见书》,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填写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仁化地税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仁化地税局”向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发出《关于要求稽查局补充案件资料的通知》等证据表明,“仁化地税局”处理本案符合法定程序。

 四、至于“盈锦有限公司”上诉提出“仁化地税局”作出行政征收决定主体不适格等问题,经查不能成立。
 (一)有关“仁化地税局”是否税收征收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即法律、法规授权给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2月17发布的国税发(2001)21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有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做出处理决定。”第三条有关:“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确定。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须下调标准。各省移送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应报国务院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六条有关:“县级(含县)以上税务局设立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税务员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第七条有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二)做出审理结论。”第十一条第(一)项有关:“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移送的案件材料后,根据初审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原处理意见适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的规定表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将特殊的案件即重大税务案件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的名义制作,即划分由税务机关直接作出而非税务机关的稽查局作出。
对于“盈锦有限公司”上诉提出的理据,应当明确:
1、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否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没有依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是一份尚未生效的文件,以该文件为据,显然不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而且,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说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并未被废止,仍然有效和施行。此外,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拟规定:“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同时废止。”从而说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公布实施前,并未废止,仍在施行。
2、“盈锦有限公司”上诉称:“鉴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丧失,以及‘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等理据不足,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废止《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该部门规章是对于重大税务案件进行审理的特别规定,作了重大税务案件与一般税务案件的划分,以及税务局与稽查局处理税务案件的职责划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明确划分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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