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韶中法行终字第75号 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和行政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19
摘要: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和行政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韶中法行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忠民,总经


六、“盈锦有限公司”确定本案14间商铺按照10018元/平方米销售有正当理由。
(一)如前所述,“盈锦有限公司”销售的14间商铺是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商铺单价在10000元/平方米左右所确定的,与其市场价值相当。
(二)公司资金回笼、批量销售折扣、引进“肯德基”“广客隆”进驻、提升其他商铺销售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本案“盈锦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丹霞城市商业步行街属于新开发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首层商铺有一百多间,建筑面积近5000平方米。而且,都不是靠近街面的商铺,所处位置是原仓库、停车场,没有道路和商业氛围。同时,“盈锦有限公司”还有其他内街待首层商铺20间近1100平方米、二楼商铺4800平方米销售压力巨大。更令“盈锦有限公司”要迫切解决的是,2011年1-4月将有2860万元到期银行贷款需要偿还,如不能成功销售商铺,公司今后运营将举步维艰。在此情况下,唯有提高整个步行街商铺商业氛围、引入大客户购买等方式才可推动商铺销售量及销售价格,及时回笼资金。为此,“盈锦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与大型连锁超市“东明广客隆”董事长在内的12位客户洽谈,最终以“团购”方式按10018元/平方米单价购买本案所涉14间商铺。由于14间商铺的成交,“盈锦有限公司”开发的丹霞城市商业步行街引入大型连锁超市“东明广客隆”及世界五百强的“肯德基”,极大的提升了商业步行街商业氛围及商铺价值,从而在2011年2月、3月份得以按照20000元/平方米左右的单价顺利销售其他部分商铺,“肯德基”租用的商铺销售价格更是达到了30000元/平方米。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盈锦有限公司”确定14间商铺销售价格是综合考虑到企业经营、商铺价值、步行街商铺整体价值提升、资金回笼等综合因素后所确定的,该价格的确定并没有任何其他逃避纳税的意图,反而由于14间商铺的销售带动了其他商铺的销售,提高了销售价格,最终为国家创税。“仁化地税局”在没有考虑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主观认定“盈锦有限公司”确定14间商铺销售价格“无正当理由”,导致最终错误作出处理决定,理应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原判错误,“仁化地税局”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仁地税处(2013)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的情形,应予撤销。“仁化地税局”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所征收的2,988,963.69元税款及滞纳金理应予以返还,并应赔偿“盈锦有限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盈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仁化地税局”承担。
 
被上诉人“仁化地税局”答辩则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主要理由:
一、原判认可我局具备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职权正确。原判引用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六条‘……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2月17日印发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一)项‘……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的规定,因本案属于重大税务案件,稽查局依法应当报请我局进行集体审理。而我局在经过审理之后,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行为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属于依法履行职权。

二、我局的涉案行为符合法律程序,原判认定正确。针对“盈锦有限公司”在《行政上诉状》第二部分中罗列的所谓我局程序违法的若干问题,我局答辩如下:
(一)“盈锦有限公司”认为,在检查期间过后检查部门仍在调查回迁商铺办证情况属于程序违法,该观点不能成立: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本案经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复审期间,审理部门认为相关证据不充分,要求检查部门补充调查(见我局一审提供的证据二十四),而检查部门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才依法补充调查回迁商铺办证情况。因此,检查部门补充调查取证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盈锦有限公司”认为,检查部门在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后仍然向“盈锦有限公司”发出仁地税稽通(2013)1号文(《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仁地税稽提(2013)1号文(《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程序违法(见《行政上诉状》第4-5页),该观点不能成立: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条规定,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应当在检查过程中根据检查情况制作,并非一定要在检查结束后才制作。也就是说,相关工作底稿作出后,在检查期限届满前,检查人员仍然可以进行检查工作。
(三)“盈锦有限公司”认为,我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检查部门在检查完毕后与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在这样的情况下审理部门作出的审理报告是违法的(见《行政上诉状》第5页),该观点不能成立:我局下属稽查局检查部门与审理部门之间是有交接手续的,这从我局证据二十二《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审理报告(一)》可以充分证明。没有交接,何来审理报告。
(四)“盈锦有限公司”认为,我局及下属稽查局检查部门未就拟对房屋拆迁补偿欠缴税款问题的稽查事项告知“盈锦有限公司”剥夺了该公司陈述、申辩及举证的权利(见《行政上诉状》第5页),该观点不能成立:
1、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由此可见,《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发出不是必须的,其是否发出可以由检查人员根据案情作出决定。我局未在《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盈锦有限公司”需对拆迁安置产权换房屋核定征收相应税款,并未违反程序规定。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4-5-6-7-8-9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