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等6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25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绩效办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其中,省税务机关绩效办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市税务机关绩效办配备3名专职人员,县税务局绩效办原则上配备3名专兼职人员。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局,可以按照地级市所辖区县局要求配备绩效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年度考评成绩确认。

  (一)对司局主要负责人,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绩效办直接得出其全年实际成绩,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对司局副职,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绩效办将其年度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和加减分项目成绩汇总计算,得出全年实际成绩,经总局党组评议后,确定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人员。

  (三)对司局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司局综合处将其年度组织绩效挂钩成绩、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和加减分项目成绩汇总计算,得出全年实际成绩,经司局领导评议后,确定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人员。

  司局负责人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由绩效办受理并反馈;司局其他人员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由所在司局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评结果。考评结果确定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个人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税务总局建立干部个人绩效档案,记录司局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成绩、考评结果等次等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司局副职”是指除司局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司局负责人;“司局负责人”包括司局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处室其他处级干部”包括副处长和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司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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