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粮食企业的一名会计向笔者询问:2007年3月30日,我单位因故解除了与销售经理王先生的聘用关系。王先生在本单位已工作了10年, 我单位一次性付给王先生补偿金100000元,我单位所在地上年年平均工资为18000元。请问,我单位在扣缴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时,应该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 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该单位在扣缴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时应计算如下: 1、计算王先生的月工资、薪金收入:(100000-18000×3)÷10=4600(元) 2、计算应扣缴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4600-1600)×15%-125]×10=3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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