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补审的通知 尊敬的用人单位: 经市残联、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三部门协商,定于2017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共五天),对未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7〕778号)文件规定时间内,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集中补审,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详情请联系上述就业服务机构。请您合理安排好办理相关业务的时间。 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