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6号 2020-09-14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附件: 1.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2.2021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 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一、配额数量和种类 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963.6万吨,其中90%为国营贸易配额;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720万吨,其中60%为国营贸易配额;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50%为国营贸易配额。 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1)国营贸易配额;(2)非国营贸易配额;(3)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其中,分配给企业的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进口合同的,企业可以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 二、申请条件 有资格获得2021年小麦、玉米、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须首先符合以下条件:2020年10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有资格获得2021年小麦、玉米、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还必须符合相应品种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获得2020年小麦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接受进口关税配额企业委托的代理进口不计入受委托企业的进口实绩,下同)的企业; 2、2019年小麦年加工能力20万吨以上的面粉和食品生产企业。 (二)玉米 1、获得2020年玉米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2、2019年玉米年加工能力20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 3、2019年玉米年加工能力45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三)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获得2020年大米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2、2019年大米年加工能力10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三、分配原则 分配原则的总体目标是使得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根据市场条件得到充分使用。 (一)如本细则所公布的进口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本细则所公布的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企业分得的配额量不少于其上一年配额内的进口量。如有剩余配额,在考虑生产加工能力的基础上,分配给上一年无进口实绩的企业。 (三)如获得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未能完成配额内的全部进口量,则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罚则规定处理。 四、申请时限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地方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委托机构)接收企业提交的申请表。申请企业于2020年10月15日—10月30日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提交申请表。《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表)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下载。 (二)委托机构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所有按照要求填写完成的申请表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并抄报商务部,同时将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逾期不再受理。 五、公示阶段 (一)为方便公众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申请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和举报意见提交方式将在公示时一并规定)。 (二)公示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就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举报。公众提交举报意见的期限届满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被举报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进行核查。 (三)核查期间,被举报申请企业有权通过书面等方式,就所举报的相关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异议。委托机构审阅被举报申请企业提出的异议并完成调查核实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举报意见的真实性反馈核查情况。 六、其他规则 (一)企业对其申请表中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请表中所作承诺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企业,除依法收缴其配额证,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二)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附表: 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单位:吨
企业根据申请的粮食配额品种,填写对应的“企业生产加工能力”,包括:(1)对作为加工原料的粮 食的年加工能力和实际用量。(2)对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生产出的产品的年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 附件2 2021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1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一、配额数量 2021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89.4万吨,其中33%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申请条件 2021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企业基本条件为:2020年10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企业还必须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一)棉花进口国营贸易企业; (二)纺纱设备(自有)5万锭及以上的棉纺企业; (三)全棉水刺非织造布年产能(自有)8000吨及以上的企业(水刺机设备幅宽小于或等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2000吨,幅宽大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4000吨)。 三、申请材料 (一)2021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电子版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2020年棉纱、棉布等棉制品的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张。 四、分配原则 (一)根据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包括历史进口实绩、生产能力、经营情况等)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二)本次配额申请、分配不区分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委托机构)向获得配额的企业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时,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贸易方式。 五、申请时限 (一)申请企业于2020年10月15日—10月30日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委托机构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并抄报商务部,同时将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逾期不再受理。 六、公示阶段 (一)为方便公众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申请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和举报意见提交方式将在公示时一并规定)。 (二)公示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就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举报。公众提交举报意见的期限届满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被举报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进行核查。 (三)核查期间,被举报申请企业有权通过书面等方式,就所举报的相关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异议。委托机构审阅被举报申请企业提出的异议并完成调查核实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举报意见的真实性反馈核查情况。 七、其他规则 (一)企业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请表中所作承诺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二)企业通过使用获得的棉花进口关税配额进口的棉花由本企业加工经营,不得转卖。 (三)获得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要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数据。 (四)对虚假填报申请表、伪造有关资料骗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以及未按规定开展进口业务的,将收缴其配额证,并依规限制其今后申请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和滑准税配额。 (五)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表: 2021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一一对应,一码一申请。 “纺纱能力”指折环锭纺产能,须填报本企业自有设备且2020年10月1日已投产使用的实际纺纱能力。转杯纺和喷气涡流纺分别按每头10锭和20锭折算为环锭纺纱锭数,全棉水刺非织造布产能按每吨6.25锭折算为环锭纺纱锭数。 本表棉纱指以棉花为原料之一加工的纱线,纯棉纱指含棉量为100%的棉纱线。“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中,年棉花用量、年纱线产量等填报2020年前三季度数据。 填报数据精确到个位。企业须保存与上述填报数据相一致的采购、销售发票和出入库凭证等证明材料备查。检查时,如无法完整提供,将视为虚假填报。 5.2020年10月1日纺纱能力较最近一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产能现场核查及抽查有变化的,请保留相关凭据备查,并在“备注”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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