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15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03-28 您提出的“关于深入执行企业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情况。我局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等政策规定执行。对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在办理过程中,我局未在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门槛。 二、关于某科技有限公司退税办理情况。目前,崂山区税务局已联系该企业,告知纳税人及时提交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资料,崂山局将按照上述文件要求,通过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让纳税人满意。 三、下一步打算。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政策和操作培训,以熟练掌握政策要点、准确解答问题。同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针对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分析原因,持续整改,不断提高服务质效,让纳税人满意。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