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 海关总署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0-21
摘要: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海关总署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      2019-10-21

  为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执法方式,现就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下简单案件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三)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四)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五)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下。

  二、海关应当及时立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四、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海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2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