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 豫财会[2020]13号 2020-9-14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自2020年10月9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同时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开始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人员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进行信息采集: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在职的会计人员按工作单位所在县(区、市)进行采集; (二)不在职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按实际居住地所在县(区、市)进行采集;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有工作经历的全日制在校生按学校所在县(区、市)进行采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无工作经历的全日制在校生待工作后再进行采集。 根据有关规定,全日制在校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经历。 三、采集时间 (一)集中采集阶段为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新增会计人员应及时进行信息采集。 (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请随时进行更新。 四、采集程序 信息采集工作由会计人员自行选择登陆河南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http://www.hncz.gov.cn/kj/)、或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等方式在线注册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五、其他要求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会计人员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事关会计人员切身利益,是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和培训及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等相关业务的重要抓手、各地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意识、提升工作效能,指导会计人员及时进行信息采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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