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关于第三师图木舒克市阶段性减征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师市医保发[2020]4号 2020-03-21 师市各团场(街道)社会事务办、社保所,工业园区、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兵团党委的具体安排,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兵团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要求,经研究,现决定对师市医疗保险费实行减征政策,具体如下: 一、减征范围 参加师市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 二、减征幅度 师市各类减征范围内的参保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8%减为4%。 三、执行时间 师市医疗保险费减征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如2月已缴费的向后顺延,以此类推),共计5个月。 四、工作要求 一是各社保经办机构,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经办流程,减征不再单独申报。督导参保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二是社保经办机构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严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三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减征情况,做好2020年基金预算调整。 四是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安排调整完善信息系统,确保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不影响参保单位正常申报和缴费。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医疗保障局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财政局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 2020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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