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一[1993]566号 1993-12-13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规定,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已于1993年12月13日以第136号令颁布,明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为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在财政部尚未下发“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前,根据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及全省流转税改革紧急会议研究的意见,现将我省营业税的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幅度问题 参照目前我省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确定为: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300-5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城市高于农村的原则,同时照顾毗邻地区的影响,在省局规定起征点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的起征点,并报省局备案。 二、关于娱乐业适用税率问题 (1)乡镇以下(含乡、镇)的“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5%; (2)县以上(含县、市、区)的“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10%; (3)对个别规模较大,利润较高的纳税人,由各市、地区税务局在10-15%的幅度内确定其“娱乐业”适用税率。 三、《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所说的“教育劳务”是指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举办的各类教育学习班、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 以上内容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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