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工期小于12个月,船舶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朱丽琴 刘鑫 朱恭平 人气: 时间:2024-12-13
摘要:企业财务人员在税收政策条款不明确时,应主动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准确核定每艘船舶的生产工期,并通过建立船舶工期台账备查登记制度,从源头上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12月6日,《中国税务报》刊发《船舶制造:根据生产工期调整税务处理》一文,介绍了建造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不同类型船舶,如何合规进行税务处理。文章刊发后,有读者提问:当船舶的建造工期小于12个月时,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呢?

  案例介绍

  A公司是一家从事船舶生产与维修的大型制造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2024年1月,A公司与买方B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合同内容为:建造一艘船体号为CT1327的散装船,含税合同价为15594万元,不含税价款为13800万元。根据境外船级社出具的CT1327确认函,该船舶开工时间为2024年5月1日,交船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

  合同价款按照建造船舶的5个节点,分五期支付:第一期,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1871.28万元(含税);第二期,开工建造,并取得船级社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0元;第三期,分段进坞合拢,并取得船级社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871.28万元(含税);第四期,出坞,并取得船级社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715.34万元(含税);第五期,交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0136.10万元(含税)。A公司收取货款时,应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将该船舶交付给B公司后,A公司保证对其船体、设备及其所有部件,包括制作工艺错误、安装错误引起的缺陷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

  税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是说,A公司应当在向客户B公司交付船舶的当天,一次性确认增值税销售额13800万元,销项税额=13800×13%=1794(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即A公司应当在向客户B公司交付船舶的当天,确认收入13800万元。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案例中,A公司根据与B公司多年商业交往的经验,能够合理确定B公司在船舶验收合格时即接受该商品。同时,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对船舶质量承担保证责任,构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而A公司保留的该单项履约义务的风险,并不影响将船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B公司的判断。此外,A公司根据船舶建造节点收取货款,表明A公司享有现时收款权利。故A公司应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即在船舶交付当日确认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当企业建造船舶的工期小于12个月时,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与金额一致,且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口径相同。

  注意事项

  实务中,对船舶建造工期认定的开始时间有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船舶建造工期应从开始设计的时点计算。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不符合船舶制造行业常规,如以这种方式确定案例中CT1327散装船的开工时间,则生产工期将从10个月变为13个月,相应的税务处理将发生改变。具体来说,生产工期改变后,A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则应按每年完工进度确认。由此产生的不同税务处理,将引发相关风险。

  因此,笔者提醒,企业财务人员在税收政策条款不明确时,应主动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准确核定每艘船舶的生产工期,并通过建立船舶工期台账备查登记制度,从源头上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12月13日   版次:07    作者:朱丽琴 刘鑫 朱恭平(作者单位:京洲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