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厦府[2010]64号 2010-3-2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软件园管委会,市属各国有企业,各有关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推动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先行先试,提升发展品质,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文〔2009〕374号)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至2012年,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年产值达500亿元,年均增长40%。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 7%以上,成为我市支柱产业之一。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有5家以上,年产值超过5亿元的企业有10家以上。规划建设软件园三期。争创“中国软件名城”。 (二)发展重点。应用软件、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集成电路设计和嵌入式软件。 二、加强人力资源保障 (一)积极引进各层次人才。年收入20万元以上(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申报收入为准)的企业骨干人员,可不受学历和职称的限制,享受我市人才引进的户口和住房政策;短期来厦创业或从事技术研发、企业管理、项目合作等且年收入20万元以上(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申报收入为准)的人员可享受《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待遇,根据其贡献大小,提供住房、交通、生活和子女就学等保障。 (二)大力培养软件和信息服务的适用人才。引导我市各有关院校根据产业需求,产学研结合,为企业培养适用型人才。鼓励专业培训机构或企业开展在职培训或专业资格认证培训。 三、支持企业发展 (一)大力培育软件和信息服务的骨干企业。重点扶持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三年内,对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一年的增量部分给予全额返还奖励。鼓励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争创“全国软件企业百强”,对入选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二)继续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动漫企业可在作品播出或上线运营、作品获奖、人员培训、研发楼租用等方面享受我市动漫产业发展政策的扶持。 (三)大力发展信息技术服务。政府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应带头将信息技术外包,增加市场需求,培育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从事离岸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可享受“厦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在技术研发、人才培养、资质认证、海外市场拓展等方面的经费支持。 (四)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企业参加境内外相关展会,可参照我市现行政策给予展位费、运输费等补贴。 (五)吸引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来厦投资落户。首次在厦门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的,三年内可按其租用软件园研发楼实际租金的50%给予奖励。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落实优惠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软件企业”认定,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的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鼓励企业使用软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本地企业使用平台可减按50%标准收费。根据产业发展需求,适时增加平台服务功能或投资建设新的技术平台,降低企业创新研发成本。 (三)加强海峡两岸合作。鼓励台湾同胞来厦门创办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支持本市企业与台商合作,共同开拓市场;对台资在厦注册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参与我市信息化建设,可享受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四)鼓励自主创新。引导企业拓展“两化融合”、移动互联网、“三网融合”、物联网等新兴市场,积极参与国家“核高基”等重大攻关项目;创新商业模式,继续大力推动城市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化领先优势转化成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优势。 (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或培训,鼓励企业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重视专利权保护,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和保护机制。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一)市(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作为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支持企业向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申报项目。对获得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扶持的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支持。 (三)引导和推动企业创造条件,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进行融资。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应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作为优先投资的行业。贷款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按《厦门市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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