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18]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部分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2-07
摘要:明确各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自治区财政要切实加强对盟市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并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增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部分修订]

内政发[2018]46号          2018-12-7

  税屋提示——依据内政字[2021]10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46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档包括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5个市,自治区分担30%,各市分担70%;第二档包括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4个盟市,自治区分担50%,各盟市分担50%;第三档包括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5个盟市,自治区分担70%,各盟市分担30%”,执行日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从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区与盟市分档分担比例按照“第一档:鄂尔多斯市1个市,自治区分担30%,该市分担70%;第二档: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6个盟市,自治区分担50%,各盟市分担50%;第三档: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7个盟市,自治区分担70%,各盟市分担30%”的规定执行。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合理划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等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自治区与盟市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础标准,规范自治区与盟市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建设亮丽内蒙古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准确把握中央改革政策精神,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路径和方式,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各级财政财力状况等因素,明确自治区与盟市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适度加强自治区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充分发挥盟市及以下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切实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政策落实。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清醒认识我区经济欠发达、扶贫压力大的实际,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时调整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考虑基本民生政策的可持续性,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差别化分担。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差异明显的实际,自治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要有所区别,体现向困难地区倾斜、向重大民生事项倾斜、向保障基础标准部分倾斜,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有序推进改革进程。

  三、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和支出责任

  根据中央改革精神和内政发〔2018〕13号文件要求,将中央已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其他事项待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出台后,逐步进行明确。

  [部分修订]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对中央已明确的八大类18项中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11个事项地方应负担部分,统一实行自治区与盟市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5个市,自治区分担30%,各市分担70%;第二档包括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4个盟市,自治区分担50%,各盟市分担50%;第三档包括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5个盟市,自治区分担70%,各盟市分担30%。此前自治区出台的分档分担比例与此分档分担比例不一致的,全部照此执行。同时,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变化情况,上述分档分担比例由自治区财政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其余7个事项按项目、按因素分担或按标准定额补助。具体事项明确如下:【税屋提示——“第一档包括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5个市,自治区分担30%,各市分担70%;第二档包括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4个盟市,自治区分担50%,各盟市分担50%;第三档包括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5个盟市,自治区分担70%,各盟市分担30%”,执行日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从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区与盟市分档分担比例按照“第一档:鄂尔多斯市1个市,自治区分担30%,该市分担70%;第二档: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6个盟市,自治区分担50%,各盟市分担50%;第三档: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7个盟市,自治区分担70%,各盟市分担30%”的规定执行。】

  (一)义务教育类

  1.公用经费保障。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按规定提高民族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国家基础标准内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公用经费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自治区制定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市、旗县(市、区)可以制定免费提供盟市、旗县(市、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地方分担的5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对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待中央确定国家基础标准后,再分档确定补助标准。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我区为8个集中连片特困旗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资金落实;自治区试点(除8个集中连片特困旗县外的23个贫困旗县)所需经费,在中央补助之后,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二)学生资助类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类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各盟市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年末常住人口数、登记就业人数、登记失业人数、地方投入情况、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

  (四)基本养老保险类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央制定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自治区在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上适当提高标准。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自治区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和参保缴费补贴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五)基本医疗保险类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12.医疗救助。自治区制定医疗救助的基础标准,盟市、旗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各地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

  (六)基本卫生计生类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七)基本生活救助类

  15.困难群众救助。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盟市、旗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标准。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各地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

  16.受灾人员救助。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除中央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外,自治区依据受灾人数、受灾面积等因素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承担。

  17.残疾人服务。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并统筹中央资金,按照保障对象和人数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

  (八)基本住房保障类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自治区制定测算补助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盟市、旗县(市、区)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分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引领。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统筹推进盟市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对盟市分担部分,由各盟市确定与所辖旗县(市、区)分担比例,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各旗县(市、区)要结合所辖苏木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合理划分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增强苏木乡镇财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二)明确各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自治区财政要切实加强对盟市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并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增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自治区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承接基本公共服务相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自治区以下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盟市、旗县(市、区)落实相关保障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三)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自治区财政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要比照自治区做法,相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自治区财政根据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标准及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保障标准及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作为约束性要求严格落实,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完整、规范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加大预算公开力度,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提供。

  (五)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运用。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信息互联和资讯交换共用,积极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变。

  (六)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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