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过境收费亭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鄂地税函[1998]89号 1998-11-02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2]7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7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公路过境收费亭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税目税率表未列举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税率为15%”的规定,公路过境收费亭属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税对象且属于税目税率表未列举工程,应按15%的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此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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