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2005]144号 2005-06-08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第二点之第二款条款废止。
你局《关于农村经济组织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稽四发[2005]10号)收悉。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经研究,对你局反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村经济合作社、联合社、总社证件,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组织)和乡镇企业(指《乡镇企业法》第二条定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所得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已经评税业户可否再作税务检查的问题 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评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12号)第五点第(三)款“对已按评定税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以后被举报或发现有重要偷逃税线索,以及被地方税务机关列入专项检查范围的纳税人,查出的应补缴税款只就超过评定税额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评税实质上只是查帐征收方式中的一个重要管理环节,评税结果并非是对业户所得税的最终认定。因此,稽查局可以依照职权开展税务稽查,对有关纳税人评税数和应缴数存在差异的情形,可以依法查补税款。 二、关于社会性支出、上交管理费和社员分红可否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乡镇企业发生的社会性支出的扣除问题,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1号)第十条“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的规定执行。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条款废止]纳税人发生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费的扣除问题,可以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1994]14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社员分红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事一议资金”、计提福利费处理问题 在上级未有明确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事一议资金”如果不涉及应税收入的,其筹集和使用,暂不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纳税所得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计提福利费(会计制度规定在收益分配中提取)。 四、关于核定征收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其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改制后企业所得税管辖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企业时,应持主管部门的改制文件和其他有关证照,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其企业所得税由原征收机关负责。 此复。 附件:穗办[2002]17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06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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