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建筑安装业和建工公司"包清工"项目带征率征收所得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1]126号 2001-08-06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全文废止。 对建筑安装业的所得税征收,我局曾于1995年分别下发《关于建安企业实行带征率征收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5]3号)和《关于驻厦建工公司"包清工"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5]5号),对加强这一行业的所得税管理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既保证了税款的应收尽收,也促进了社会各行业之间、建安企业之间的税负平衡。几年来特区经济迅猛发展,建筑安装业也随之得到较快发展。从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社会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依据新修订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帐证不实无法采用查帐计征的建筑安装企业和建工公司自营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对转包、分包、挂靠、承包、"包清工"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继续实行带征率征收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建筑安装业统一以营业税暂行条例"建筑安装业"税目所规定的范围划分适用带征率。 (一)应纳(应代扣代缴)所得税税额=计税依据×所得税带征率。 (二)计税依据:同营业税计税依据。 (三)所得税带征率: 1、纳税人(或被扣缴人)属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负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和个体户,核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1.7%。 2、除上述第1点以外的纳税人,核定企业所得税带征率为0.5%,核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1.2%。 二、建工公司"包清工"项目厦地税政二[1995]5号文中对建工公司"包清工"项目的认定条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办法均予以明确,各基层局仍按该文规定执行。具体计算方法和调整带征率如下: (一)应纳(或代扣代缴)税额=计税依据×企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二)计税依据:建工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结算金额。 (三)带征率:核定企业所得税带征率0.5%,个人所得税带征率0.7%。 (四)对建工公司从事的不属于"包清工"项目的业务,所得税征收视实际情况按上述建筑安装业或其他行业的带征率规定(参见厦地税发[2001]43号文)执行。不能准确划分"包清工"项目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一律从高确定带征率征收。 三、海沧、杏林、集美、同安区局可在30%幅度内对上述带征率作调整,并报市局备案。其他基层局必须严格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按本文及厦地税发[2001]43号文规定执行外,对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达到征税标准的还应分别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应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规定自2001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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