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函[2004]24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13
摘要:各级税务部门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和审核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过程中,应当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充分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做到公平公正执法,文明高效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

川府函[2004]249号            2004-11-13

  2003年11月28日,省人大决定废止《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废止体现在税收上主要是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地方所得税等省级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川府发[2000]26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的农业税、牧业税、地方所得税等省级税收优惠政策一并废止。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依据《条例》制订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招商引资政策性文件,凡超出中央统一规定以外的各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也一律废止。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涉外经济快速发展和涉外税收持续增长,现就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涉外税收管理

  (一)《条例》和《规定》废止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制订超出中央和省统一规定以外的各种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或变相优惠政策。

  (二)为保持我省利用外资政策的稳定性,现就《条例》、《规定》废止后有关企业的涉税问题明确如下。

  1.凡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符合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第21号令,即2002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取得了四川省商务厅认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四川省科技厅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继续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制定的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后,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3.凡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并完善相关申请报批手续。凡经营期限未达到10年而因各种原因解散、注销、外商撤资或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补缴已经享受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地方所得税等减免税款。外方实际出资额达到或超过25%规定比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加大税收管理力度,促进管理水平提高

  (一)各级地方政府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强化管理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在维护和改善当地投资环境的同时,认真清理废止当地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商务、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管理,防止部分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非法取得税收优惠、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创造依法行政的经济发展氛围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利益。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协税护税意识,及时提供相关基础信息资料,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严把各管理环节关,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合力,共同服务于我省对外开放大计。

  商务和工商部门在办理涉外批准证书和工商登记、变更、注销时,要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有关批准文件和通报登记信息;外办、文化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税务部门提供外籍人员、涉外演出团体在我省办理就业及应税活动情况等信息资料;公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税务部门调查核实外籍人员的涉税问题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发展改革委、建设和招商引资部门在涉外项目确定时,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项目的信息资料;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等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交换我省企业“走出去”的信息资料。

  商务和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检查督促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到位情况;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应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规定审核境内企业非贸易对外售付汇的税务凭证,共同做好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依法治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遵循“事前确认,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原则,主动与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利益。《条例》废止后,对要求享受经营期内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优惠的企业,要严格、认真地进行资格确认并由市(州)一级地税部门作出最终认定通知。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国家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国家税收利益;对一些地方政府阻碍税务机关依法管理的行为,应及时进行税法宣传,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对确实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协作,双方要互通信息,做好政策和征管的衔接工作,不留政策空子,尤其是对外资未达到25%的规定比例的企业,不能享受中央和省级税收优惠。

  三、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要讲求诚信、信守承诺,不允许给予外方不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虚假承诺,不得在政策上开空头支票。要切实改变过去政府“缺位”、管理与服务不对称的现象,全面优化服务理念、增加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变过去“以税收的优惠吸引外商”为“以优质的政府服务吸引外商”。

  各级税务部门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和审核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过程中,应当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充分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做到公平公正执法,文明高效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4年11月1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