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行使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0]101号 2000-03-02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本市水路运输市场领购、使用普通发票的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发行使用《北京市水路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凡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业务和水路运输代理业务发生结算款项时,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专用发票》。其它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做为报销凭证。 二、在本市范围内,凡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均应持有效工商执照,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纳税核定、发票核定和购领发票手续。 三、《专用发票》统一由市地税局安排印制;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发票发售窗口负责对外发售。《专用发票》为四联复写填开式发票,统一采用发票防伪措施印制。 四、本市水路运输企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及本通知的规定,接受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监督和检查。 五、《专用发票》自文到之日起开始启用。届时,凡须领用《专用发票》的经营者,可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新票的有关事宜。 附件: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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