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2]68号 2002-02-08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为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200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全年税款一次缴纳。 三、申报纳税地点: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从2002年起,开始启用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IC卡征管协查系统,已领取车辆纳税协查IC卡(以下简称IC卡)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内,可持IC卡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或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机动车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未办理IC卡和已办理登记尚未领到IC卡的纳税人(包括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款的纳税人),须到各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四、申报纳税手续: (一)已领取IC卡的纳税人,须持IC卡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未办理IC卡和已办理登记尚未领到IC卡的纳税人,须持车辆行驶证和上年完税凭证(转籍、过户车辆,还须持转籍、过户等有关证明)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五、应纳税额: 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
(注: 1、挂车根据乘人数或载重吨位,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税额的70%计算。 2、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 3、客货两用汽车,乘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收。 4、新购、新用及复驶车辆,由纳税人提出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相符者,可分月计税,不满十五日的不征税,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
(注: 1、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算税额,一吨以下,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 2、纳税人新购、新使用的车辆及整修复驶的机动车可分月计税。其中机动车在一个月内使用不满十日的免税,满十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六、纳税标志: (一)机动车办理纳税手续后,按辆发放纳(免)税标志。 (二)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一律免收标志工本费。 (三)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的公务人员、眷属自用的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无挡风玻璃的农用车辆(拖拉机)均不发放纳(免)税标志。 七、违章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除补交税款外,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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