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4]50号 1994-10-13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条款废止。
为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现就发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区县局应建立发票专用库房,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同时应建立健全发票专用库房的管理制度。专用库房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二、各区、县局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可以在征管科内设发票组3―5人,负责发票的发售保管,检查及审批自印发票等工作。 三、为便于集中做好发票供应工作,各区、县局应设立发票发售窗口。城区税务局设一个发售窗口,近郊远县税务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适当增设发售窗口,但最多不超过5个。 发票发售窗口要设立发票总帐,分类明细帐,现金日记帐,及时登记发票进、销、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发售窗口要严格执行市局统一规定的发票售价(价目表附后)。每天出售的工本费,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存入银行。月末终了后五日内,应将上月出售发票的工本费划拔市局发票专用帐户(帐号另行通知)。 四、各区、县局应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市局报送《发票结算表》,每季度初二十日前向市局报送上季度《发票管理情况季报表》和下季度的《发票用量计划表》(表式附后)。 五、购领发票的手续 1、用票单位首次购领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规定领取并填写《购领发票审批单》,经征管人员审核确定其使用发票的种类,凭其核发的《发票购领凭单》在指定发票发售窗口购领发票。以后购领发票只凭《发票购领凭单》。 2、[条款废止]税务机关出售发票的数量,原则不超过用票单位一个月的用量。 六、[条款废止]自印发票审批手续 1、发票用量大或经营业务特殊的单位,经区、县税务局批准可以自印发票。区、县局应按季将审批自印发票的户数和数量报市局备案。审批自印发票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其一年的用量。 2、申请自印发票的单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凭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核发的《印制发票通知书》,到指定印刷厂按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 3、单位自印发票的式样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发票内容,发票使用单位名称必须与《税务登记证》上的单位全称相符,且每次印制的发票字轨号码必须衔接。 4、审批自印发票专用章一律按京地税法[1994]36号文件规定制发和管理。 七、各区、县局要加强对用票单位使用管理发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八、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 1、普通发展工本费价目表 2、发票结算季报表。 3、发票管理情况季报表。 4、发票用量计划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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