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4]104号 2004-05-21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05月21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配合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漏举报人身份及举报案件内容。 第四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管理工作。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幅度内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执行罚款数额10%幅度内计发奖金。每宗举报案件发放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 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由税务违法案件经办查处机关根据举报案情的轻重、举报材料的准确度、举报人与税务机关的配合程度、举报人搜集证据所花费的时间、实际追缴税款金额、罚款等方面因素确定,也可商受理举报的纳税人服务中心意见后确定。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报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奖金限额可适当提高。 第六条 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第一举报人的确定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纳税人服务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依据。 其它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只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八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案件,经查实后,由举报人提供有效证据和身份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申请应当在案件查结并依法处理、税款入库完毕后提出,由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纳税人服务中心对提出举报奖励申请的举报人进行身份审核,并告之办理申请及领奖手续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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