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3]10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27
摘要:根据“手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的思路,暂将我省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采集和处理直接集中在地市级税务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将地方税务局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和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在当月22日前上传至省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国税发[2003]103号       2003-11-27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省局补充内容第一条、第四条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根据“手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的思路,暂将我省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采集和处理直接集中在地市级税务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将地方税务局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和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在当月22日前上传至省局。省级国家税务局于每月23日开始对各地上传数据进行提取、清分,并将跨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上传总局。

  二、各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并督促纳税人按照总局相关办法的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证单书。

  三、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建立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条款废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联系方式

  处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流转税处 李亚群 0731-5554227

  信息中心 章 谦 0731-5515253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ΟΟ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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