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613号 2003-12-1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函》(工银闽综[2003]104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21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挂帐超过3年仍无法收回的诉讼费垫款1280笔、金额18688171.78元按下表所列单位、数额于2003年度税前扣除。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18日 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情况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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