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7]2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2-16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7]24号       2017-2-16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为推进全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活跃农村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有利于将现代科技、生产方式和经营理念引入农业,为发展现代农业注入新要素;有利于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新动能,为增加农民收入开辟新渠道。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大事,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领域,明确发展方式

  (一)突出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禀赋,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开发农业农村资源,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繁荣农村经济。重点发展规模种养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林下经济、庭院经济等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加工业,农资配送、耕地修复治理、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服务、农产品流通、农业废弃物处理、农业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养生养老、中央厨房、农村绿化美化、农村物业管理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其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二)多元化创业创新。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顺应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创新方向,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结合起来,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聘用管理技术人才组建创业团队,与其他经营主体合作组建现代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共同开辟创业空间。通过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开展网上创业。通过发展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

  (三)积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开展创业创新,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以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发展优质高效绿色农业。实行产加销一体化运作,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农业价值链。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向特色小城镇和产业园区等集中,培育产业集群和产业融合先导区。

  三、支持政策和措施

  (一)进一步简化市场准入。全面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系列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改革,着力实施“五证合一”、“两证整合”和“一照一码”制度改革,扩大个体工商户简易注册登记试点范围和开展集群注册简化住所登记试点,积极支持各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工商局负责)

  (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稳妥有序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和资产,在试点县积极开展确权颁证,建设确权抵押交易平台,探索建立价值评估、流转处置、风险分担等机制,同时积极探索林权、日光温室产权、养殖场区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产品现货仓单等抵(质)押贷款,提升返乡下乡人员融资的可获得性。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信贷需求优先提供扶贫小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对创办的小微企业优先提供产业扶贫专项贷款支持,努力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难问题。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引导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向县域和重要集镇延伸服务网点,加大村镇银行的建设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支持其他金融机构在乡镇设立网点,尽快实现基础金融服务到村入户,提升返乡下乡人员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农村信用档案,对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返乡下乡人员优先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加大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更好地满足返乡下乡人员风险保障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或扩大小额信贷保险、农产品损失及价格指数保险、农房保险、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农村“五小车辆”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补充医疗健康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保险产品,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风险保障。(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扶持政策要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倾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对返乡下乡人员创建的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给予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基金,要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积极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办农业、畜牧养殖、林业及农机服务等新型经营主体,符合要求的列入国家相关重点工程项目,享受专项扶持。对返乡下乡人员创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工信部门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支持。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要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延伸覆盖。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国家制定的减税免税政策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严格执行收费基金目录清单管理,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团省委、省妇联等负责)

  (四)落实用地用电支持措施。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相关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对符合条件发展林业经济的,林业部门按规定办理林权证。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供应初级市场的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五)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开展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和农村妇女创业创新培训,让有创业和培训意愿的返乡下乡人员都能接受培训。通过创办、领办、协办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涉农企业,带动当地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大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自愿向安置地主管部门申请免费接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和在校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凡符合条件且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做到应培尽培,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由培训机构积极指导并优先推荐就业。建立返乡下乡人员信息库,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项目,实施精准培训,提升其创业能力。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结合适合创业的绿色农产品经营、民族传统手工艺、乡村旅游、家庭农家乐或与发达地区资源能够有效对接的项目等,重点开展企业注册、税务登记、人员管理、资金管理、市场营销等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对已经成功创业人员,重点开展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等培训,帮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与全国经济发达地区劳务协作,组织返乡下乡人员定期到东部企业实习,为其学习和增强管理经验提供支持,切实增强返乡下乡人员的创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鼓励各类培训资源参与返乡下乡人员培训,支持各类园区、星创天地、农民合作社、中高等院校、农业企业等建立创业创新实训基地。探索实行“课堂培训+创业实训”、“示范基地培训+创业项目案例培训”、“互联网+”等多种模式,采取线上学习与线下培训、自主学习与教师传授相结合的方式,开辟培训新渠道。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并纳入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范围。依托现有实训基地、技工院校等职业教育院校,探索建立创业培训、创业引导、创业帮扶和创业发展一体化基地。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发挥好驻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帮扶工作队的作用,帮助开展返乡下乡人员培训。建立各类专家对口联系制度,对返乡下乡人员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省人社厅、省农牧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办、团省委、省妇联等负责)

  (六)落实各项保障政策。返乡下乡人员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做好返乡下乡人员创业服务、社保关系接续等工作,确保其各项社保关系顺畅转移接入。及时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对返乡下乡创业创新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下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相关政策法规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对初始创业失败后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返乡下乡人员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待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后,按规定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因病、因学、因灾等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件造成大额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返乡下乡人员家庭,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家庭的临时性基本生活困境。对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下乡人员的子女可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七)强化信息技术服务。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投资入股参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和运营,可聘用其作为村级信息员或区域中心管理员。积极推进“宽带中国”、“宽带乡村”建设,提升通信网络覆盖范围和服务质量,为返乡下乡人员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创业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对返乡下乡人员开展信息技术技能培训,鼓励省内各电信运营、电商等企业面向返乡下乡人员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培训,提供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推介优质农产品,组织开展网络营销。依托电商企业搭建的“互联网+零售”、“互联网+扶贫”等双创平台,破解资金、技术、销路、营销等困扰农村创业的系列难题,引导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创业。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创业创新。(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等负责)

  (八)创建创业园区(基地)。各县市区要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现有开发区、现代农业产业园、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等各类园区以及专业市场、农民合作社、农业规模种养基地等,整合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建立开放式服务窗口。积极开展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科技示范基地等平台建设,实施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着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带动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延伸农业科技产业链。支持中高等院校、大型企业采取众创空间、创新工厂等模式,创建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孵化园(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返乡下乡人员到孵化园(基地)创业给予租金补贴。(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九)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采取人才引进、股权合作、技术转让等方式,吸引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合作发展。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推进草食畜牧业、蔬菜、林果、马铃薯、中药材、现代种业等特色产业和小杂粮、百合、黄花菜、白瓜子、茶叶、油橄榄、甜高粱等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在特色产品开发、营销等方面与龙头企业合作,为企业注入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生产技术,提升辐射带动能力。引导返乡下乡人员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开展乡村旅游等经营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的政策。(省农牧厅负责)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成立甘肃省农村创业创新推进协调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农村创业创新政策并督促抓好落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加强调查研究,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制度,深入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省农牧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等负责)

  (二)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实施《甘肃省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发展规划(2015—2020年)》,重点解决我省基层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促进基层公共服务资源共建共享共用。做好国家实施的第一批、第二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积极开展面向返乡下乡人员的政策咨询、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推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农村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推动部署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分散孤立、用途单一的各类信息系统向农村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迁移或集成,最大限度精简基层业务应用系统、服务终端和管理台账,推动集约化建设。完善农村服务信息数据库,广泛吸纳农村社会组织、服务企业信息资源,促进农村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服务、专业社工服务的有机融合和系统集成。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公共服务事项的一站式受理、全人群覆盖、全口径集成、全区域通办。推动信息化向贫困乡村倾斜,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开放便捷的社区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及体系。做好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土地流转、项目选择、科技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利用农村调查系统和农村固定观察点,加强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林业厅等负责)

  (三)切实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各市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注重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发现和推广全省农村创业创新优秀带头人典型案例。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培养和树立创业创新优秀带头人作为重要任务,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采取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等多种形式的创业创新活动,真正把高手遴选出来,把榜样树立起来。(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四)努力营造良好创业氛围。采取编制手册、制定明白卡等方式,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大力弘扬创业创新精神,树立返乡下乡人员先进典型,宣传推介优秀带头人。大力举办创业训练营、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运用“12316”三农服务热线和惠农短信,提供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商服务和培训体验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举办各种技术咨询、培训、交流等活动,为返乡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评估、经营指导、企业策划服务,组织乡村干部、创业导师进行“一帮一”定向结对服务,同时建立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创业项目库,定向精准推介创业项目,营造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