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三[1998]3号 1998-03-26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98]034号)转发给你们,各基层局要坚持“税费一起抓”的方针,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管工作,确保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时足额入库;对1998年1月1日起新增娱乐业与餐饮业兼营的缴费人,其娱乐业收入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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