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企业住房周转金和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全文废止] 沪财城[1993]49号 1993-11-11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199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7月9日起全文废止。
一、为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统一管理企业各种住房资金来源,规范住房资金会计核算,企业应将取得的各项住房资金收入作为住房周转金进行单独核算,并将其他可用于住房支出的资金建立住房基金以备查簿的形式单独进行登记和管理。 二、住房周转金的来源: (一)企业的职工住房的租金收入; (二)企业的职工住房出售净收入; (三)企业按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的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计提额和提租补贴; (四)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给企业的住房资金; (五)职工配偶单位付来的分房补偿费用; (六)其他住房资金。 三、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职工住房提取的折旧; (三)职工住房使用权的摊销价值; (四)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的摊销价值; (五)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 (六)为购建住房而借入的资金。 四、住房周转金的用途: (一)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发放提租补贴; (二)企业职工公有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三)住房改造或购建; (四)购买职工住房使用权; (五)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 (六)企业购建住房借款的利息支出(职工住房形成企业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前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住房基金的用途: (一)住房改造或购建; (二)购买职工住房使用权; (三)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 六、住房周转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职工住房的租金收入,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二)企业按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和提租补贴,借记“管理费用(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提租补贴)”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三)企业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四)企业收到职工配偶单位交来的分房补偿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五)企业按规定缴付住房公积金时,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应由企业负担的部分)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企业发放提租补贴时,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七)用于职工公有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计算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住房借款利息,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九)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其使用权出售后,还应将其摊余价值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出售住房的所有权,在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有关科目核算后,应将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出售公有住房时,企业还应在辅助帐中登记,按人(户)分设,长期保存。 (十)企业用住房周转金购建职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应于购建完成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购入职工住房使用权的,应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的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应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作上述会计处理时,还应同时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住房周转金的结余。 七、住房基金有关内容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住房借款,在“长期借款”等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辅助登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企业取得的除住房周转金以外的各项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1、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应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同时,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其中用于住房的部分。 2、企业提取的职工住房折旧以及职工住房使用权和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的摊销价值,应记入住房基金的贷方。 3、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和借入的住房借款,除了增加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借款外,还应同时在住房基金备查簿贷方登记相应的数额。 4、企业用公益金购建职工住房或购买职工住房使用权,以及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除了应按照第六条第(十)点第一款规定作相同的会计处理外,还应同时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股份制试点企业应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在住房基金备查簿中,必须同时在借方登记相同的数额。 5、企业用职工住房的折旧、职工住房使用权和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的摊销价值,以及住房租赁保证金和借入的住房借款用于职工住房支出时,除了按照第六条第(十)点第一款的规定作会计处理外,还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进行登记。 6、归还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和借入的住房借款,应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和“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同时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归还的数额。 八、企业的“公益金”和住房基金备查簿,均不得出现借方余额。“住房周转金”科目,除住房周转金确实不敷弥补清理住房净损失外,也不得出现借方余额。“住房周转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和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的贷方发生额之和,为企业全部住房资金的来源,“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和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的借方发生额之和,为企业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数不得大于住房资金的来源数,即“住房周转金”科目的余额和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余额之和,不得出现借方余额;如为贷方余额,则为企业尚可使用的住房资金。 九、本规定适用于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 十、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以前我局所发文件中有关职工住房的财务会计处理,有同本规定不相一致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市财政局 1993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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