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2]7号 2002-01-08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发[2008]18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2月24日起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和要求。 (一)享受优惠的产品的销售额,应与其它销售分开核算,在申报表上单独列示。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如要求单独核算,须按深国税发[2001]510号通知执行;不能单独核算的,要按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二)申请优惠的产品,须取得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批件和相关产品鉴定报告。 (三)对于月度之间购销比例波动较大,并影响到全年税收退还总额的纳税人,在按月计算办理税收退还后,年终后以年度为计算期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部门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税款,不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四)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后10日内向主管征收分局填报《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并附以下资料: 1、申报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其明细表(复印件); 2、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3、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批件; 4、相关产品鉴定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主管分局、区局审核同意后,将《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按月分经济性质归集,拟文后连同其他附报资料一并报市局(流转税处、涉外税处)审批。市局核批后,由计划征收局按照规定办理税款退付手续。 (五)对于200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期间,属于本通知所规定的优惠范围产品销售,如能根据已有会计资料准确计算有关应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区局(分局)审核报经市局批准后,仍可享受有关退税优惠。 二、享受有关增值税减半征收优惠的具体办法和要求。 (一)对于符合优惠范围的产品,须在每年年初或有关业务开展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分局、区局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供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批件和相关产品鉴定报告。税务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以文件形式批复。 (二)享受优惠的产品的销售额,应与其它销售分开核算。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如要求单独核算,须按深国税发[2001]510号通知执行;不能单独核算的,要按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纳税申报时,一般纳税人按如下方法填写,将减半征收的产品的销售额二分之一值按应纳税货物填入申报表,在申报表上单独列示,另二分之一值按免税货物填入申报表;其进项税额的二分之一值按“免税货物用”作进项转出。小规模纳税按如下方法填写:首先将减半征收视同全额征收,按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中1-5栏,然后计算减半征收的税额,并把此计算结果填入申报表中“减免税额”栏中,再按规定填报申报表其他栏次。申报时一并附报《深圳市增值税减征项目增值税计算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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