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2004]104号 2004-09-14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湖北省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湖北省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9月14日 湖北省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要求,不断强化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效地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出口退税电子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所辖的外(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及其它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范围内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 出口企业所有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业务,必须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供纸介质申报资料,并录入计算机,生成电子文件进行申报,供国税机关进行电子审核。 国税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纸质申报的同时,必须使用规定的审核软件对企业提供的电子申报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将企业申报的内容与各种电子信息进行比对。 各级国税机关要围绕审核出口退税做好相关的数据处理和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税机关应确定专人负责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市州局要有1-2名计算机管理人员负责出口退税电子化工作,岗位人员按一岗两人配备,人员名单报省局备案。县市国税局要指定计算机专业人员,负责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软件的使用、电子信息的传递和对出口企业电子申报的辅导。 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中心负责出口退税电子化的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更新工作。 第二章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口退税电子申报及审核系统软件的应用、基础代码管理、电子信息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审核数据库的档案管理等。 第六条 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用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统一软件。根据出口企业类型的不同,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分别使用不同的申报软件。 出口企业必须根据国税机关的要求,与国税机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相适应,使用统一的申报软件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并根据国税机关退税审核软件的变化要求,不断升级申报软件。 第七条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由国税机关用于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软件及相关辅助软件。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使用统一的退税审核软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应用审核系统软件审核出口退税时,国税机关应按照“分岗定责、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立退税初审、审核、审批、综合、系统管理员等岗位,一人一岗。业务量较少的地方可以适当归并岗位,岗位设置可以一人兼两岗,但不得兼相邻环节的两个岗位;系统管理员不得兼综合岗位。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将退税审核系统的申报、初审、审核等岗位延伸设立在征收机关的退税部门,但须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八条 基础代码管理是指对出口退税各类数据的标准化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总局和省局的规定及编码规则命名、使用、核准各类代码,总局和省局已规定的,不得更改;要求按统一规则编写的,不得随意编写。 出口退税基础代码主要包括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商品代码、退税率文库、审核统一标志、审核数据历史库名称代码等。 第九条 电子信息管理是指对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服务的各类内部、外部电子信息所进行的管理。 内部电子信息包括涉及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信息,反映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情况。 外部电子信息包括出口货物的海关统计信息、口岸执法数据、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等,分别反映出口货物出口和收汇情况。 第十条 数据统计分析的电子化,是指将出口退税各类数据进行电子化统计、分析处理,为决策提供依据。 各级国税机关要运用专门软件对出口退免税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 国税机关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配合信息管理部门做好各类数据的提取和集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出口退税审核数据的档案管理,包括历史数据的备份、保存和按规定的调用。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类已审核审批的数据。 第三章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程序主要是围绕出口货物退免税,对企业申报退税的全过程所进行的有序的电子化管理。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紧跟税收信息化管理的发展趋势,将这项工作纳入到整个税收征管过程中。实现管理统一,系统整合,业务相连,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出口退税的认定。所有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认定,并录入审核系统。认定和录入要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编码规则要一致。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出口企业数据库。及时录入出口企业的数据,并于月末10日内,向省国家税务局上报开业、注销、变更登记的情况。 第十四条 出口退税申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必须使用电子申报方式。由出口企业将申报的电子文件,报至国税机关申报岗进行初审。申报岗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预审,发现问题退回企业予以调整,直至预审通过后,再将申报资料转入下一环节进行审核。 出口企业的申报采取分散录入方式的,可以自行录入或者委托经国税机关认可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录入。 第十五条 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核是指国税机关使用审核系统对退免税申报审理、检查的过程。电子审核要与纸质单证审核同步进行。 电子审核主要检查申报数据是否正确,税率是否准确,各类电子信息是否相符等。 电子审核发现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计算机审核结果在转入历史数据库的同时,必须按照规定打印审核情况的各类表格。 第十六条 出口退税的审批。经过审核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在审核系统内办理审批手续。 将本机关分管领导设为审批岗,又不便于将工作端口与审核服务器相联的,可以采取签纸介质审批表,然后委托授权电子审核操作的方式完成计算机审批步骤。 第十七条 出口退税审批单证的开具。出口退税综合岗根据审核审批结果,使用审核系统开具审批通知单。交计统部门办理退免税。 收入退还书在分县局开具的,退税部门综合岗负责开具《出口货物退税、调库通知单》交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 对于审核完毕的生产企业免抵税款,由出口退税综合岗负责已调库的核销。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维护出口退税的基础代码,及时将审核需要的各类电子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清分、下载、放入指定地点。 第四章 疑点的处理 第十九条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疑点,主要包括规定慎重处理的问题和审核系统提示的疑点两个方面。规定慎重处理的问题(又称无条件疑点),必须是无条件地进行谨慎处理;审核系统提示疑点(又称有条件疑点)是指审核软件根据退税政策及审核数据逻辑要求,设置了相应的审核疑点,审核中触发了疑点产生条件,则系统提示相关疑点。 第二十条 凡无条件疑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在电子审理过程中,应按规定程序重点审核或转入历史库前重审。 (一)总局列名的敏感口岸出口货物、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列名种类的货物; (二)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 (三)外贸企业间调拨购进的货物; (四)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信息不一致的货物; (五)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数量与海关电子信息显示数量的差额超过2%的; 开具下列单证,必须对已审核数据在转入历史库前进行重新审核,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一)退运补税证明; (二)补报关单证明;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出口转内销证明。 第二十一条 审核系统产生的疑点,应按照疑点产生的环节和性质,分别进行处理。处理方法有退回、调整、转入检查、人工挑过。 显示为“E”级疑点的,退回重新申报;属于企业申报输入数据错误的,可采取调整处理。 显示为“W”级疑点的,一般应对疑点对应的问题转入检查,检查要有书面的材料附送审核。疑点查清后,重新申报或人工挑过。人过挑过必须有责任人的签字和简要的说明。 没有注明疑点级别,仅作一般提示的,作挑过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国家税务局根据退税审核预警办法,在审核系统配置里设立疑点审核条件,并根据情况一年一定审核配置。 预警机制在审核系统中属有条件疑点管理范围。此类疑点按“W”级疑点处理。 第五章 有关证明的出具 第二十三条 属于规定由国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 第二十四条 国税机关应录入企业报来的各种证明开具申请,并与出口退税其他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开具。国税机关开具的证明有: (一)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三)退运补税证明; (四)补报关单证明; (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出口转内销证明; (七)准予购进免税出口卷烟的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涉及本办法电子化管理的具体规定,依照各单项规定执行。对出口退税业务尚未进入计算机管理,需要进行手工处理的,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地国税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口退税电子化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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