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欠费追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104号 2000-03-21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脑软件系统已投入使用,并已将1-3月的征收资料录入征收软件系统中。各单位应通过征收系统提供的资料数据,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欠费追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0年1月1日我局承担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以来,凡逾期未交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填发《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式样附后),责令其到所属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窗口补缴欠费。 二、对户名、帐号、行号与实际不符的缴费单位,应设法通知其及时到相应的社保部门更正 。 三、考虑我市在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交接过程中,许多工作暂未完善,各征收单位对1—3月的欠费,可按规定的补交期限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属二次催交的,则可按保险费所属时期的 次月第一日计算加收滞纳金。同时通过催收工作切实做好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宣传工作。 四、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对象暂以社会保险费征收系统数据库中的资料为准,对数据库中没有包含的对象,暂不征收,并及时将资料收集整理报送市局社保办。 五、各征收单位所需的《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统一到市局社保办领取。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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