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0328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企业自有房产出租税负的建议》收悉。国家对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高度重视,您关于减轻民营经济房产出租税负的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作用,经我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房产出租税费减免政策 近年来,中央和我省出台了多项房产出租减税降费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值税方面。一是提高小微企业免税标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房产出租方满足条件可享受此项优惠。二是降低增值税税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房产出租适用增值税税率从2019年4月1日起从10%降至9%。此外,根据税务总局2016第16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可以享受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房屋租赁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适用税率为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 (三)房产税方面。房屋租赁的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可享受按租金收入的4%税率征收房产税优惠。 (四)印花税方面。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其他方面。一是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二是实施房产税困难减免。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核准减免房产税;《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通知》(湘财税〔2020〕7号)规定,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受疫情影响经营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影视娱乐行业的企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按规定依申请给予不低于50%的困难减免;鼓励不动产出租方减免租户租金,对主动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根据租金减免情况按规定申请给予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关于建议“税务部门针对一般纳税人出租自有房产的市场行为,出台相应减税降负的政策,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能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相关减免政策,以减轻民营企业自有房产出租税负,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现行国家房产出租优惠政策,从享受优惠的主体来看主要为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等,从享受优惠的房产类型来看主要为住房。但一般纳税人房产出租的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名义税负,税负并未高达52.28%。如在增值税方面,房产出租虽适用9%的税率,但增值税是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以前环节已纳税款均可进行扣除。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实际税负为5%,超过100万不超过300万的实际税负为10%。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等准予扣除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计算。当前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正在推进,针对委员提出的减轻民营企业自有房产出租税负、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我们将深入开展调研,并积极向税务总局反馈。 衷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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