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544号 1996-10-0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6]245号《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分局接通知后要向当地区政府汇报,取得当地区政府的支持,同时迅速召开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动员大会(包括辖区内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将通知精神贯彻到每个行政事业单位,并将自查表发送到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检查分局应配合征收分局开好动员大会。 二、各征收分局应于10月31日前负责收回《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自查表》,并于11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自查结束后,各检查分局应按通知要求组织进行重点抽查工作。 四、凡未按规定进行自查的行政、事业单位,各检查分局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检查出来的违章行为,比照深地税发[1996]509号《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偷、抗、骗税违法行为及清理欠税专项检查的通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分局应将此项工作与当前我局正在开展的打击偷、抗、骗税违法行为及汪理欠税的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并将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检查工作列为专项检查的一个重要内容。 附: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略) 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自查表(略) 三、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自查汇总表(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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