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8]23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各单位应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管理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管理的衔接,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235号             2008-12-19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对所管辖区内我市境外上市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调查,重点是2008年度派发股息情况,并做好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辅导和政策解释工作。请于2008年12月26日将调查情况结果上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非居民企业股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审批事项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审核。非居民企业股东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申请的,还应同时提供纳税人的正式委托书(原件)。

  三、各单位应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管理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管理的衔接,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1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