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5]136号 2005-3-1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下发以来,市局由征管处积极组织相关处室贯彻落实,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精心部署,狠抓各项基础工作,完成了4次税控软件升级工作,明确了发票信息的采集、汇总、合并传输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反馈异常发票信息的审核检查流程,及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等项具体工作,并完成了2004自开票纳税人的年审工作,为全市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的要求,市局决定调整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工作,改由市局营业税管理工作系统牵头组织落实。为确保本市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交接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工作调整改由市局营业税管理工作系统牵头负责后,各相应征管、票证、信息等工作部门应继续配合,各部门应积极完成以下职责工作: (一)营业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采集发票信息的传输、组织异常发票审核、自开票纳税人的年审以及代开票中介机构的认定、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报表及有关资料的报送等项工作; (二)票证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发票和税控装置的供应及相关服务的管理工作; (三)信息中心负责及时将与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工作相关的信息转化和传送工作; (四)基层受理部门负责利用A版软件进行发票信息采集工作。 二、各单位必须充分重视并确保圆满完成本次交接工作部署,大力组织、协调好征管工作与营业税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各相关工作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尽职尽则,共同做好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确保顺利完成。 在正式办理交接工作期间,必须确保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的日常征管工作正常进行。 三、本市各基层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征管工作部门要对涉及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的所有业务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连同本部门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工作情况的详细说明,于2005年3月底前,移交给本局营业税工作主管部门。 自2005年4月1日起至30日止,为交接工作过渡期。其间相应工作由各局征管科负责组织指导,营业税工作部门承接操作任务。 四、自2005年5月1日起,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发票信息采集传输、异常发票审核、自开票纳税人的年审以及代开票中介机构的认定等项工作,正式调整由营业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 各局营业税主管部门应按照原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要求,向市局营业税管理处报送涉及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的报表及有关资料。 五、为了确保网络安全,各局营业税主管部门及负责发票信息采集的科、所应安排专用微机设备并设专人、专岗,单独运行发票信息采集工作。 六、各局应将交接情况于2005年5月底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市局营业税管理处。 七、市局将在今年内,集中安排一次针对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执行与征管工作情况的专项核查,各单位应积极作好配合核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交接工作的执行方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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