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有关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及技术服务等商事活动的通知[条款废止] 川国税函[2000]193号 2000-06-08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有关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及技术服务等商事活动。但从目前情况看,我省仍有个别税务部门以推行通用设备,在企业中造成不良影响,给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带来困难,为此,省局要求: 一、在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工作中,企业所需通用设备由其自愿选择,凡企业现有通用设备能满足防伪税控系统需要的,各级税务部门不得直接或间接推行通用设备,从事商事活动。如有违者,要严肃处理。 二、[条款废止]在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工作中,要考虑个别行业的困难,如盐业等行业分期分批安排,但是,以地区为单位今年安排不少于2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6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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