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籍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7]232号 2007-11-1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省局制定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考虑到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工作政策性强,试行中各设区市局可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研究确定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工作集中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组织实施,以规范运作、总结经验。各地试行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反馈省局(涉外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外籍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工作,加强和规范税务约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工作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成立二人以上(含二人)的约谈小组,负责制定约谈方案和组织实施约谈工作。约谈对象是女性的,约谈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名女性成员。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外籍人员确定为约谈对象: (一)每月未申报和无税申报,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同国籍(地区)、同行业、同职务、同投资规模企业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 (二)年平均工资负增长或者增长率低于任职企业整体平均增长水平的; (三)申报的应税所得额不完整,境外取得的应税收入和其他兼职单位支付的应税收入没有申报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长、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或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的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直接管理(机构、场所)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申报收入,未申报其从事管理职务取得收入的; (五)其他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需要进行税务约谈的。 第五条 税务约谈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做好约谈对象外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等准备工作,从公安、劳动等部门获取被约谈人的出入境记录、就业登记、车辆登记、居留暂住等相关信息;收集被约谈人派遣单位所在国家(地区)基本工资标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资料;了解被约谈人派遣单位所在国家(地区)居民的收入及消费水平,同类职务、同类岗位的薪酬支付标准,以及在境内住房等生活消费基本状况。针对已发现的疑点拟定约谈的重点和思路,确定提问的主要问题及顺序。 第六条 税务约谈的具体内容: (一)确认被约谈人的身份,询问其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出示护照、通行证、返乡证等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二)告知被约谈人税务约谈的原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及责任; (三)告知被约谈人税务机关对申报收入有不实行为的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和手段; (四)询问被约谈人的纳税情况,包括询问其境内外收入金额、纳税情况,境外所任职务,境外所在国收入标准、同行业等类似情况收入标准、支付的境内外各类保险费、个人所得税是否由雇主负担等情况; (五)要求约谈对象陈述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六)与纳税有关需要进行约谈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税务约谈基本程序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或基层管理单位根据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问题后提出税务约谈对象名单,并填报《确定税务约谈对象申请表》(附件1);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确定税务约谈对象; (三)约谈小组向被约谈人送达《税务约谈通知书》(附件2),告知约谈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并根据需要通知其携带如下相关资料: 1、境内机构和境外雇主支付工资薪金的原始凭证,包括银行入帐单等; 2、外籍人员向中国境外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4、外籍人员境内外各种补贴、保险证明。 (四)由约谈小组指定地点和时间对被约谈人进行税务约谈,在税务约谈过程中,应使用中文记录《税务约谈笔录》(附件3)。约谈结束后,要求被约谈人在《税务约谈笔录》上签字确认,约谈小组成员对约谈笔录应审核并签字。 第八条 税务约谈结果处理 约谈小组应对约谈情况进行审核分析,做出约谈结论,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一)对被约谈人有正当理由并提供了必要资料证明其申报收入基本符合实际的,应予以认可。 (二)对被约谈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同时研究提请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核定前,被约谈人有改正调整意愿的,可以告知并给予其一定期限自行补充申报。 (三)对被约谈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欠缴税款的被约谈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九条 约谈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说明原因。经协商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第十条 被约谈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被约谈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当向组织税务约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被约谈人签章的委托代理证明。 第十一条 对同一名纳税人可根据情况多次进行税务约谈。 第十二条 税务约谈工作结束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应将约谈中的有关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被约谈人员约谈信息资料保密。 第十四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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