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吉祥食品厂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02]239号 2002-09-25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转让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市地税字[2002]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长期以来,我国在土地使用上,一直采用用地单位无偿占用的办法。80年代末,国家改用地单位无偿占用为有偿占用,政府(或土地管理机关)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也可以将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其他单位。为了区别政府的第一次转让与用地单位的再转让。在有关的土地管理法规中,将土地所有者第一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称为“出让”,将用地单位再转让土地使用权称为“转让”。 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应当缴纳营业税;而“出让”,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 (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则不缴纳营业税。19685 西安吉祥食品厂经西安市政府批准,将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陕西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应依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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