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12]109号 2012-05-02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2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具体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企业首次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进行审核确认,以后年度该优惠事项由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汇算清缴后按规定实施后续管理。 二、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优惠税率的审核确认工作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进行,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规定的鼓励产业范围; (二)企业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达到收入总额的70%以上。 三、审核确认以后年度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对享受优惠税率企业主要备案以下内容: (一)审核确认文件(仅备案第一年提供); (二)收入明细材料; (三)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重计算材料。 四、《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颁布之前,企业符合《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目录范围,且已经省局或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可暂按15%税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重新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颁布之后,若企业不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则应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五、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比照本文件第一条,于汇算清缴期间办理审核确认,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并按“两免三减半”享受优惠政策至期满。 六、汇算清缴之前,已经省局或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但汇算清缴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未达到70%规定比例,当年汇算清缴不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下年度汇算清缴达到规定比例,按规定备案后恢复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 七、主管地税机关在上述优惠事项的办理中,应坚持严格执法、简便高效,及时向企业公布有关办理流程,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结审核确认和备案事项,妥善保管企业申报和备案资料,为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做好准备。 八、本通知发布前,省局和各市局已受理的审核确认和年审事宜,继续按原规定办理完毕。 九、上述主管地税机关除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外,一律为县(区)级主管地税机关。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函[2012]37号)终止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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