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规[2022]4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加快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07
摘要:《齐齐哈尔市加快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试行)》业经市政府17届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加快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齐政规〔2022〕4号             2022-07-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加快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试行)》业经市政府17届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齐齐哈尔市加快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牢把握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十四五’时期推动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的战略机遇,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持续做好“三篇大文章”,深入实施“百万千”产业倍增计划,积极推进重点产业提档升级和四个“千字号”产业集群建设,建链延链补链强链,加快构建现代产业新体系,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十四五”发展规划、《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我省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等专项政策以及《齐齐哈尔市全面振兴“十四五”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市域内符合《齐齐哈尔市“十四五”时期持续推进“百万千”产业倍增计划的实施方案》《齐齐哈尔市产业链供应链三年行动计划》及各产业链实施方案和数字、生物、冰雪、创意经济发展方向,对于做大做强做优产业链、供应链,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战略性拉动作用,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法人企业。

  二、支持对象

  (一)实体单户企业

  市域内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额度以上(不含各级政府投资,下同),能对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到重大拉动作用的企业;为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运营能力、提升产品质量、扩大市场份额,围绕重点产业和核心产品建链延链补链强链,进行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额度以上或进行重大改制重组引进战略性投资、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企业;能壮大我市经济总量、提升经济质量、产业拉动性强、主要效益指标保持增长的企业。

  上述企业为制造业、商贸服务业(含外贸服务)、文体旅游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其中,商贸服务业(含外贸服务)、文体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统称为非制造业。

  (二)集团总部企业

  在我市注册、实行统一结算并在市内缴纳所得税,且符合省级相关政策“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

  三、实体单户企业支持政策

  (一)投资引导奖励

  1.奖励支持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按照企业与政府的投资约定,年度(以12个月为周期,下同)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含3亿元,下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其不超过6%的投资引导奖励;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其不超过8%的投资引导奖励;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其不超过10%的投资引导奖励。

  2.奖励支持范围内的非制造业企业,按照企业与政府的投资约定,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其不超过10%的投资引导奖励;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亿元以上8亿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其不超过15%的投资引导奖励;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亿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其不超过20%的投资引导奖励。

  (二)综合贡献奖励

  3.奖励支持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按照企业与政府的投资约定,在一定年限内,按其新增营业收入增幅6%以上、12%以上、18%以上分为三个档次,分别给予其不超过新增营业收入2%、4%、8%的资金扶持奖励。

  4.奖励支持范围内的非制造业企业,按照企业与政府的投资约定,在一定年限内,按其新增营业收入增幅6%以上、12%以上、18%以上分为三个档次,分别给予其不超过新增营业收入2%、6%、10%的资金扶持奖励。

  (三)投资规模提升奖励

  5.奖励支持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综合考量固定资产投资额当年本地实际完成额度,按照当年完成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分为一、二、三、四档,分别给予其核心团队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6.奖励支持范围内的非制造业企业,综合考量固定资产投资额当年本地实际完成额度,按照当年完成1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上、8亿元以上的分为一、二、三、四档,分别给予其核心团队5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的奖励。

  (四)经营规模提升奖励

  7.奖励支持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综合考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社保缴费、吸纳就业等地方综合贡献定量指标,同时信用、环保、安全、信访等不出现重大问题,在相应指标保持不低于全市平均增幅的前提下,按其增幅超出全市平均增幅6%、12%、18%分为三个档次,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分别给予其核心团队2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分别给予其核心团队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分别给予其核心团队30万元、45万元、6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且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给予其核心团队100万元的奖励。

  8.奖励支持范围内的非制造业企业,综合考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社保缴费、吸纳就业等地方综合贡献定量指标,同时信用、环保、安全、信访等不出现重大问题,在相应指标保持不低于全市平均增幅的前提下,按其增幅超出全市平均增幅6%、12%、18%分为三个档次,营业收入0.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分别给予其核心团队2万元、3万元、4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分别给予其核心团队5万元、7万元、1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分别给予其核心团队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给予其核心团队50万元的奖励。

  (五)经营规模突破奖励

  9.奖励支持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本地入统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别给予其核心团队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奖励支持范围内的非制造业企业,本地入统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其核心团队3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配套合作奖励

  11.供应链中原有及新入围的本地配套企业,新增营业收入不低于本地新增配套额产生的营业收入前提下,给予其不超过本地当年配套额较上年配套额增量部分1%的一次性奖励。

  (七)智能提升奖励

  12.对首次被评定为省级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的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其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集团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13.鼓励总部企业来我市落户。在我市注册、实行统一结算并在市内缴纳所得税的新落户企业,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不含房地产企业),经省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和省共同承担。

  14.支持总部企业租用、购买办公用房。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购买办公用房的,按房价的5%分5年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和省共同承担。

  15.鼓励建设总部基地。支持利用闲置国有房产建设总部基地,总部企业入驻的,前3年免房租,后2年房租减半。总部企业自建总部基地,且计划分割销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可按所在区域土地基准地价3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和省共同承担。

  16.鼓励上市公司迁入。外省优质上市公司(不含房地产企业)迁入,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部企业重组外省上市公司,并将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市内的,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和省共同承担。

  集团总部企业除享受本部分支持政策外,符合相应条件的,可视同为实体单户企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五、综合保障政策

  17.“六上”企业奖励。对我市新引进的和经过培育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我市在省级给予奖励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其核心团队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我市新引进的规上服务企业、限上贸易企业(含限上“大个体”)、资质建筑企业、资质房地产企业和经过培育首次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我市在省级给予奖励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其核心团队10万元。对我市“分转子”重组晋限、“个转企”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万元。

  18.上市融资奖励。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北交所重组上市,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融资2亿元以上,在新三板挂牌以及挂牌后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在省级财政分别给予奖励1000万元(分阶段)、5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800万元的基础上,我市再分别给予一次性等额奖励。

  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市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奖励200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设在我市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奖励300万元。

  19.特殊成就奖励。对我市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财富》杂志),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或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或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和省共同承担。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20.科技创新奖励。对我市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省级给予奖励基础上,我市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再一次性奖励规上企业10万元、规下企业5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奖励标准减半。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支持产业链供应链企业新产品研发,新产品上市投产后单品种当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其核心团队不超过营业收入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200万元。支持总部企业整合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对总部企业独自或联合建设,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和省共同承担。

  21.贷款贴息扶持。支持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以入统投资金额为依据,按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12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技术改造投资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24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同等贴息政策支持。支持总部企业投资重大项目,总部企业在我市实际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对超过同期LPR水平的,按同期LPR利率;对不超过同期LPR水平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新增贷款50%贴息支持,贴息期限5年,每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8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和省共同承担。

  六、附则

  (一)政策具体实施结合企业与政府投资约定,相关约定需履行市政府审批备案程序,奖励兑现工作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个别项目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可实行“一事一议”。各级发改、工信、经合、商务、科技、农业农村、畜牧、粮食、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认定和落实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二)同一企业若享受本政策内条款或与其他政策条款重复时,可选择受益高的政策,同一性质奖励支持政策不予重复享受。

  (三)本地原有企业达到上述各项政策条件要求的,按政策规定享受同等支持。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企业需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政策中确定考量指标额度时,剔除企业已享受到的各级相关政策资金扶持。

  (四)各县(市)、梅里斯区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依规制定相关奖励政策,如涉及市级权项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五)本政策中“资质建筑企业”是指当年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且当年实现产值200万元以上并入统的企业;“资质房地产企业”是指新办理二级资质且当年实现入统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该类企业仅享受“‘六上’企业奖励”。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内容不溯及既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齐哈尔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的通知》(齐政规〔2021〕6号)同时废止。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注册,履行统计填报义务,且未被纳入信用中国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单的独立法人企业。本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政策兑现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属地原则兑现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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