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5]108号 2005-11-25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稳妥开展工作 目前,我省地税系统统一代征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简称防洪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简称价调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经省政府批准由地税部门代征的合法代收费项目。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53号)要求,"凡是各级政府要求税务部门代收的合法收费,各地税务机关都必须承担,不得推辞"。税务部门到政府收费,有利于加快税费改革步伐,整顿收费秩序;有利于节约人员和费用,降低收费成本。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顾全大局。克服困难,积极承担代收费工作,采取措施强化代收费管理。2004年,全省代收费收入22916万元,比上年增长14.9%。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积极做好代收费工作,同时要稳妥地解决好征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的问题,为缴费人创造宽松、和谐的缴费环境,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坚持依法征收,实行规范管理 目前,省局同意开发的"代收费管理"软件(按照《通知》的统一称谓,此模块由原"三金"更名为"代收费管理",今后"税外收费"或"三金"等称谓不再使用,此项工作统一称为"代收费"。)已作为JTAIS的一个模块在全省推广应用,其设计思路、票据式样、核算方式、工作流程等不仅符合全省代收费的统一要求,而且也符合总局的《通知》精神。各地税务机关要以推广应用JTAIS代收费管理模块和落实《通知》为契机,严格规范征收行为,不得将缴纳代收费作为受理纳税申报的牵置条件,不得依据税收征管法旅、法规、制度处理代收费事宜。各地税务机关是代收费的受托单位,对缓缴、减免和欠缴、拒缴代收费的单位,要及时与委托部门沟通信息,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超越职权,自行处理。 三、明确内部分工,纳入会统核算 代收费管理工作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对此,省局已下发正式文件予以明确,各地必须遵照执行,以保证工作的协调畅通,鉴于国家税务局以奖代收费列为"税务部门组织的其他收入"予以通报和近年来代收费收入不断增长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代收费的会统核算工作统一划归各地计统部门管理,计账、对账、统计、销号等日常工作杂技通部门内部比照税收会统的岗位分工有各地予以明确。报表有计统部门统一编报。具体事宜由省局计统处明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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