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盐城市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4-11
摘要: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盐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盐城市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和《关于转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22〕63号),现将2023年盐城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盐城市区(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盐南高新区,不含盐都区、大丰区),在2022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集中年审时间

  2023年4月11日至6月30日。

  三、年审要求

  1. 用人单位通过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网址:https://abllwrz.jscl.gov.cn:8443/wbxt/index.html#/login)或江苏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jszwfw.gov.cn/)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自主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具体申报步骤如下:

  第一步,用人单位如首次登录系统需要先注册后登陆申报系统,在“单位信息维护管理”模块完善企业信息。其中主管部门和行政区域选项,市本级单位选“盐城市市本级”、亭湖区单位选“亭湖区”。如单位有劳务派遣人员,则需完善关联单位信息;

  第二步,在“残疾人安置管理”模块,点击“添加残疾人”按钮,完善人员信息(如果安置人员为残疾高校毕业生,则另需填写完善学历管理中的内容),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关用工信息、选填工资发放方式、上传相关用工合同等扫描件;

  第三步,系统通过联网数据对残疾人的就业情况进行认证,如无异议则根据系统提示点击“保存”;如果出现未通过系统认证的数据信息(出现红色字体“X”),则需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所对应的证明材料扫描件等待人工审核或者携带纸质材料至残联窗口进行申报;

  第四步,等待残联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务必自行点击“完成申报”按钮,残联方可将核定信息发送至税务。以上步骤全部完成后即可打印年审核定书(无需盖章,仅作为年审单位财务留存)。

  网报系统操作手册可在申报系统的通知公告栏查看下载。

  2. 通过联网认证,除劳动合同必须上传外,其他材料均通过联网匹配获取,正常匹配获取到数据且无误的,用人单位无需另外上传资料;如无法匹配到数据,且单位认为符合年审条件的,需要上传相应材料,通过人工审核。

  3. 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4. 用人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需到窗口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已安置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4)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残疾职工2022年的工资发放单原件和复印件;

  (6)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四、咨询方式

  1. 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盐城市府西路1号驿都金陵大酒店东侧),负责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所属范围内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审核认定,咨询电话:86663096。

  2. 亭湖区残联就业服务大厅窗口(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84号区残联3楼307室),负责亭湖区各镇、环保科技城、新洋经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审核认定,咨询电话:88195607。

  五、注意事项

  1.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 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 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4. 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情况。已办结且数据发送税务局后,可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5. 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协议,伪造残疾人证、伤残军人证或伤残警察证,残疾人在单位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等其他虚报、瞒报、拒报情况的,一律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记入诚信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

  1.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xlsx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docx

盐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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