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376号 1994-12-1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被开除、除名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豫劳便〔1994〕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此复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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