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函[2023]8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314号(政治法律类115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8-10
摘要:2020年,财政部办公厅与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中央本级诉讼费退付暂行操作规程》(财办行〔2020〕19号),进一步完善了中央本级的操作规程。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314号(政治法律类115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库函[2023]8号          2023-8-10

沈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诉讼费用管理,不断健全、完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一是持续优化诉讼费收缴流程。诉讼费是一项非税收入。近年来,财政部印发多个文件推动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2015年,财政部印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92号);2017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2021年,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全国各级财政部门推动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拓宽缴款渠道,除银行柜面、自助终端、POS机等传统渠道外,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门户网站缴费等网上便捷缴费渠道,部分地区支持微信、支付宝、银联、数字人民币缴费,多措并举、便民利民。

  二是切实改善诉讼费退付机制。2019年,财政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9〕283号),针对诉讼费退付进一步厘清责任、简化程序、规范管理。2020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财库〔2020〕23号),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非税收入电子退付、电子对账,探索实现非税收入退付申报、业务审核、缴款审核、资金退付等业务网上办理,通过“非接触”退付,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2020年,财政部办公厅与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中央本级诉讼费退付暂行操作规程》(财办行〔2020〕19号),进一步完善了中央本级的操作规程。

  三是不断加强账户管理。1999年,按照“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票款分离的原则,财政部开设用于代收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入汇缴专户。2007年,随着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不断深入,经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财政部撤销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入汇缴专户。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收缴实施电子化管理,加快了入库速度,提高了退付效率。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不断优化和改进诉讼费缴纳和退付相关工作,立足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司法部,做好有关制度办法的修改完善。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 010-68552231

财政部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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