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珠海裕嘉矿产品有限公司进口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署税函[2012]216号 2012-05-26 拱北海关: 《拱北海关关于珠海裕嘉矿产品有限公司进口辊压机征免问题的请示》(拱税发〔2012〕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珠海裕嘉矿产品有限公司有关项目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准并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粤外经贸资批确珠〔2009〕00163号)。该项目项下申请免税进口的辊压机,涉及是否属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附件3所列《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第七条“煤炭采掘设备”第7项“破碎机(站)”商品范围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于2009年联合制订发布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并根据国家确定的重大技术装备领域,制订了《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及其他相关商品清单和目录。由于一些重大技术装备领域直接对应相关行业,《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相关设备主要是针对这些行业使用的设备,但其他行业使用的同类设备也同样可能用于这些行业,因此在执行时,不能仅根据设备进口后的用途(使用行业)来审核是否属于《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设备范围。对于与《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设备功能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设备,虽然设备进口后不用于相关重大技术装备领域所对应的行业,但如果该行业也可使用,即应根据《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设备相应的技术规格限制条件审核是否可以免税;如果不能用于相关重大技术装备领域所对应的行业,则可认定不属于《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设备范围,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审核确定该进口设备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鉴于珠海裕嘉矿产品有限公司进口的辊压机可用于包括煤炭在内的多种矿石及矿物原料的破碎粉磨,根据上述原则,应属于2010年修订的《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第七条第7项所列“破碎机(站)”范围。因此同意你关意见,对珠海裕嘉矿产品有限公司进口的上述辊压机应予照章征税。 此复。 抄送: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 2012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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