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技术改造项目的总投资额和总用汇额及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税管[1999]64号 1999-02-02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近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投资与规划司投资函[1998]65号、投资[1999]01号文,对技术改造项目的总投资额和总用汇额及审批权限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投资额和总用汇额的确认。按现行技术改造的管理规定,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批复的项目总投资额及总用汇额均为估算值。由于汇率、市场变化及对外谈判技巧等因素的影响,项目投资概算(包括总投资额总用汇额)可能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技术改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总投资额或总用汇额的变化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10%,视为允许范围,不需要报审批单位重新审定;若超过可研批复的10%(不含10%),则应报审批单位重新审定或在批复扩初设计方案的确认。 二、关于限上技改项目的确认。根据1986年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经技[1986]648号),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国发[1987]23号文又将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限额调整为5000万元)的项目,或外汇总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外汇体制改革后,汇率已从当初(1986年)1:2.8变化到1:8.2,目前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也已超过3000万元,但项目限额标准并未改变。因此,在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之前,一般技改项目按3000万元或5000万元限额掌握;以引进为主(用汇额占总投资额为70%以上)的项目,仍以外汇500万美元项目为限,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项目为限上项目。 以上请研究执行。 海关总署 1999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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